Page 73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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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估機構的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機
                                        構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

                                        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

                                        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
                                        須重新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公估機構決定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
                                        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

                                        效。
                                        保險公估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

                                        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 5 日
                                        內和結案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
                                        決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

                                        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將許可證置於住所或者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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