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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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機構的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機
構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
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
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
須重新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公估機構決定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
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
效。
保險公估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
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 5 日
內和結案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
決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
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將許可證置於住所或者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