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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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保險公估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

                                   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
                                   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險公估報
                                          告;
                                   (二)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

                                          業;
                                   (四)從業人員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
                                          業,或者代他人簽署保險公估報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六)通過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
                                          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等進行虛假理賠;

                                   (七)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
                                          行為。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
                                   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廣告、虛假宣傳;
                                   (二)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利用行政處罰結果詆毀等方

                                          式損害其他保險仲介機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
                                          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三)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
                                          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公估合

                                          同、接受保險公估結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仲介機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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