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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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保險公估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
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
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險公估報
告;
(二)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
業;
(四)從業人員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
業,或者代他人簽署保險公估報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六)通過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
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等進行虛假理賠;
(七)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
行為。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
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廣告、虛假宣傳;
(二)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利用行政處罰結果詆毀等方
式損害其他保險仲介機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
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三)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
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公估合
同、接受保險公估結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仲介機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