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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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
                                        會的現場檢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
                                        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檔、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
                                              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
                                        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物件: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
                                              檔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仲

                                        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託上述仲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
                                        簽訂書面委託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託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公估機構及其
                                        分支機構。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

                                        訴。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

                                        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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