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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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
會的現場檢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
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檔、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
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
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物件: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
檔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仲
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託上述仲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
簽訂書面委託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託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公估機構及其
分支機構。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
訴。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
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