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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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
險公估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
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
被許可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申請人在 3 年內不得再
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或
者未取得許可證,擅自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公估業
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
的,並處 1 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 3 倍罰
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二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 1 萬元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 3 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
的有效性和連續性的;
(三)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或者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