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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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

                                   險公估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

                                 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
                                 被許可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申請人在 3 年內不得再

                                 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或

                                   者未取得許可證,擅自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公估業
                                   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

                                   的,並處 1 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 3 倍罰
                                   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二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 1 萬元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 3 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
                                          的有效性和連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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