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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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單位或者
                                            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第七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除依
                                   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

                                   人員,離開該機構後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
                                   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涉嫌逃避繳納稅
                                   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機關管轄的,應
                                   當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向司法機關

                                   舉報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仲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八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我

                                   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
                                   定。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表格格式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中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

                                   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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