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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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單位或者
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第七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除依
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
人員,離開該機構後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
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涉嫌逃避繳納稅
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機關管轄的,應
當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向司法機關
舉報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仲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八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我
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
定。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表格格式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中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
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