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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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機構提交專項外部審計報告。
                      第六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

                                   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
                                   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
                                   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准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二)資本金或者出資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
                                          整、真實;

                                   (八)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電腦配置狀況和資訊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

                                   監會調查的,在被調查期間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
                                   或者全部業務:

                                   (一)涉嫌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
                                   (二)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風險;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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