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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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提交專項外部審計報告。
第六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
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
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
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准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二)資本金或者出資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
整、真實;
(八)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電腦配置狀況和資訊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
監會調查的,在被調查期間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
或者全部業務:
(一)涉嫌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
(二)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風險;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