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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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人民幣 500 萬元,同時不得低於保險公估機構上年營業收
                                        入的 2 倍。

                                        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 5000 萬元的,可以不
                                        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5
                                        %繳存;保險公估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相應增

                                        加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 100 萬元的,可以
                                        不再增加保證金。

                                        保險公估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
                                        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
                                        保證金存款協定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

                                        險公估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
                                        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估機構的債務承

                                        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
                                        (二)許可證被註銷;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
                                        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招攬、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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