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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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人民幣 500 萬元,同時不得低於保險公估機構上年營業收
入的 2 倍。
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 5000 萬元的,可以不
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5
%繳存;保險公估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相應增
加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 100 萬元的,可以
不再增加保證金。
保險公估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
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
保證金存款協定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
險公估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
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估機構的債務承
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
(二)許可證被註銷;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
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招攬、從事保險公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