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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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與委託
                                   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

                                   項。委託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
                                   定。

                      第四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製作規範
                                 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
                                 營業場所、聯繫方式、業務範圍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估業務相關的保險
                                 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
                                 明。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

                                   業務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職,保險公估報告不得存在重大遺
                                   漏。

                                   保險公估報告中涉及賠款金額的,應當指明該賠款金額所依
                                   據的相應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投保職業責
                                   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
                                   起 10 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或者保證金存款協定影

                                   本、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影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確保該保險持續有

                                   效。
                                   保險公估機構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

                                   得低於人民幣 100 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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