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738
722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與委託
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
項。委託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
定。
第四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製作規範
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
營業場所、聯繫方式、業務範圍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估業務相關的保險
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
明。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
業務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職,保險公估報告不得存在重大遺
漏。
保險公估報告中涉及賠款金額的,應當指明該賠款金額所依
據的相應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投保職業責
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
起 10 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或者保證金存款協定影
本、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影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確保該保險持續有
效。
保險公估機構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
得低於人民幣 100 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