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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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或者評估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

                                   限制;擔任金融、評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5 年以上或者企業
                                   管理職務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二十三條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擔任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
                                   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

                                          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
                                          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

                                          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
                                          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
                                          的,期限未滿;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資產評估
                                          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

                                          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五)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 2 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
                                          調查;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衝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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