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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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瞭解擬設機構的
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畫、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
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
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 90 日內,無正
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
效。
第十七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
業執照之日起 20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
(五)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重大變更;
(六)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八)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組織形式;
(九)撤銷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