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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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瞭解擬設機構的
                                 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畫、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
                                 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
                                 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 90 日內,無正
                                 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
                                 效。

                      第十七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

                                 業執照之日起 20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
                                 (五)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重大變更;

                                 (六)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八)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組織形式;
                                 (九)撤銷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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