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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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場准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夥企業。
第八條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
記錄;
(二)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最低限
額;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
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電腦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 200 萬元,且
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
為保險公估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
司;保險公司、保險仲介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