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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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
                                        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未按規定製作、出示
                                        客戶告知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 1 萬

                                        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
                                        員,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索

                                        取、收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
                                        金、其他財物的,或者利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便牟取其他

                                        非法利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保險經紀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

                                        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對

                                        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五十條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
                                        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或者保管有關報告、報表、檔

                                        或者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訊、資料的,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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