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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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保監會令[2009]7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
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並按約定收取報
酬的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
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辦理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保險公司或者
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估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