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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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
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
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二)報酬金額和收取情況;
(三)其他重要業務資訊。
保險公估機構的記錄應當完整、真實。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執行業務的需要,要求委託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
提供有關保險公估的檔、資料和其他必要協助;
(二)客觀、公正從事保險公估活動,在當事人不提供協助
或者要求出具虛假保險公估報告時,中止執行業務或
者終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接受行業管
理,維護行業聲譽;
(二)遵守評估準則、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
(三)對使用的有關檔、證明、資料的真偽進行查驗;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保險公估
活動當事人一方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告知其他當事人。
公估活動當事人有權要求與自身或者其他評估當事人有利害
關係的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回避。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的行為,由所屬保險公
估機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