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742

726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 10 日內向
                                   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解散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的解散決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後,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
                                   告。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
                                   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

                                   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
                                   破產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

                                   定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依法

                                   註銷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三)保險公估機構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註銷許可證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註銷

                                   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