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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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 10 日內向
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解散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的解散決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後,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
告。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
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
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
破產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
定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依法
註銷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三)保險公估機構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註銷許可證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註銷
許可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