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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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人員的。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的,由

                                        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
                                        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

                                        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
                                        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
                                        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
                                              可證有效期;

                                        (四)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五)規定建立和保管專門賬簿、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七)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八)臨時負責人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九)發生第十八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

                                        (十)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或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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