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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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人員的。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的,由
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
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
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
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第七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
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
可證有效期;
(四)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五)規定建立和保管專門賬簿、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七)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八)臨時負責人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九)發生第十八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
(十)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或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