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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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口徑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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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保監局:
                          你局《關於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口徑予以明確的請示》(蘇保監發
                      [2007]99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一、養老保險是保險業的傳統業務領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

                          險體系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益補充。根據《國務院批
                          轉整頓保 險業工作 小組保險 業整頓與 改革方案 的通知》 (國發

                          [1999]14 號)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6]23 號)檔精神,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模式包括企業

                          年金和企業團體養老保險。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經辦模
                          式。

                      二、享受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團體養老保險,實行基金完全積
                          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保費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並

                          嚴格遵守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監管規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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