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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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投保大額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對其
財務狀況、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財務核保。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對其所包含的各
種養老年金領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領取金額示例。
第二十六條 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
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
投保人為法人的,由該法人住所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投
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
單。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對團體養老年金
保險投保、退保事宜進行謹慎審查。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
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險人名單和身份證影本;
(二)證明被保險人已同意投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事宜的有
關書面文件。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
簽發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應當記載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以及被保險人享有的合同權益。
第三十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
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證明,並以銀行轉帳方式將退
保金退至投保人單位帳戶。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在合同到期給付時,
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有效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