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38

622





                      第二十四條  對投保大額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對其
                                   財務狀況、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財務核保。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對其所包含的各
                                   種養老年金領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領取金額示例。

                      第二十六條  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
                                   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

                                   投保人為法人的,由該法人住所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投
                                   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

                                   單。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對團體養老年金
                                   保險投保、退保事宜進行謹慎審查。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

                                   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險人名單和身份證影本;

                                   (二)證明被保險人已同意投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事宜的有
                                          關書面文件。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
                                   簽發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應當記載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以及被保險人享有的合同權益。

                      第三十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
                                 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證明,並以銀行轉帳方式將退

                                 保金退至投保人單位帳戶。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在合同到期給付時,

                                   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有效證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