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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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有關問題的解釋
近日,保監會下發《關於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
[2006]70 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
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部分保監局、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來電諮詢
這一規定的政策含義。現作如下解釋:
保監發[2006]70 號文下發之前,部分商業銀行的一級分行在未取得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情況下,代理或由其下屬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
務。保監發[2006]70 號文下發後,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一級
分行必須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並辦理《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下屬分
支機構在新修訂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出臺之前,仍沿襲現有
保險兼業代理監管政策,由各地保監局根據所在地市場實際情況而定。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修訂出臺之後,各地保監局按新規定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