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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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
                                      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
                                      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十九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
                                      益。

                           第二十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帳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
                                      權益不得計入公共帳戶。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帳戶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節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資訊披露材

                                        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
                                        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

                                        方式誤導投保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
                                        示投資風險,並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對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在保險合同
                                        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前 5 年以內,保險公司不得向

                                        投保人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自願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

                                        險公司應當製作獨立的《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
                                        示投資風險;投保人堅持選擇的,應當在《高風險投資組合

                                        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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