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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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
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
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十九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
益。
第二十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帳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
權益不得計入公共帳戶。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帳戶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節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資訊披露材
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
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
方式誤導投保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
示投資風險,並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對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在保險合同
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前 5 年以內,保險公司不得向
投保人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自願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
險公司應當製作獨立的《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
示投資風險;投保人堅持選擇的,應當在《高風險投資組合
提示書》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