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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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保監會的當地派出機構提交《委託代理協定》影
                                          本、《委託代理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和《委託代理
                                          服務管理辦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應當遵循審慎的投資
                                   原則,並不得違反國家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的有關規
                                   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年金受益人有投資選擇權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選擇投

                                   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其明確提示投資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年金受益人有投資選擇權的,在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
                                 的前 5 年以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

                                 受益人自願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製作獨立的

                                 《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受益人堅持
                                 選擇的,應當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定期提交有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企業年金基金帳戶管

                                   理報告、投資管理報告。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企

                                   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統計和財務會計活動,應

                                   當符合國家統計和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
                                   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由中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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