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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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監會的當地派出機構提交《委託代理協定》影
本、《委託代理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和《委託代理
服務管理辦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應當遵循審慎的投資
原則,並不得違反國家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的有關規
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年金受益人有投資選擇權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選擇投
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其明確提示投資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年金受益人有投資選擇權的,在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
的前 5 年以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
受益人自願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製作獨立的
《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受益人堅持
選擇的,應當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定期提交有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企業年金基金帳戶管
理報告、投資管理報告。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企
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統計和財務會計活動,應
當符合國家統計和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
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由中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