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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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主體


                      第十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養老

                               保險業務。
                               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
                               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
                                 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
                                 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一節  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
                                 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
                                 產品。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
                                 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
                                 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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