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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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

                                        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報告有關事項的,由中國保監會
                                        或者當地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

                                        節嚴重的,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投保

                                        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
                                        關材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 2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可
                                        以視情形進行監管談話。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保險法》規定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尚未構成犯
                                        罪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區別不同
                                        情況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經營具有養老保障功能的個人兩全保險業務,適用本
                                      辦法對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個人兩全保險產品的具體範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
                                      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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