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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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
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報告有關事項的,由中國保監會
或者當地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
節嚴重的,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投保
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
關材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 2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可
以視情形進行監管談話。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保險法》規定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尚未構成犯
罪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區別不同
情況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經營具有養老保障功能的個人兩全保險業務,適用本
辦法對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個人兩全保險產品的具體範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
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