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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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因特殊情況提前退休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重新計
                                        算領取金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產
                                        品,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

                                        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

                                        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銷
                                        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對保
                                        險資金運用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章  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擔任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的保險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受
                                        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書面合同,並應當根據該書面合同,

                                        依法審慎選擇合格的帳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擔任企業年金基金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的保險公司,應

                                        當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帳戶或
                                        者受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書面協定。

                                        本條所稱委託人,是指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代辦有關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

                                        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保險代理機構簽訂書面的《委託代理協定》;

                                        (二)自上述《委託代理協定》簽訂之日起 5 日以內,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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