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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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
                                   險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

                                   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

                                          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
                                          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範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
                                   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
                                          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
                                          體 5 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
                                          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
                                          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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