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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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
險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
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
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
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範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
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
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
體 5 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
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
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