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30
614
關於開展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保監廳發[2005]53 號
上海、安徽、山東保監局:
為落實全保會有關保險業誠信建設工作的要求,更好地解決保險合同
糾紛,維護被保險人利益,提升保險業形象,經研究,我會決定在上海、
安徽和山東等省市開展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
知如下:
一、試點方式
在試點地區保監局的組織指導下,由省級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當地保
險機構參加,共同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對有關組織框架、運轉機制、協調
辦法等進行探索,取得成熟經驗後在全國推開。
二、試點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的重要意義。利用業內資
源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既是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
合理便捷的糾紛解決管道,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需要,更是降低
保險機構投訴處理成本、樹立良好形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
需要。試點地區各相關單位及各保險總公司都要充分認識試點
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試點工作開展。
(二)保證試點機構有效運轉,提高公信力。協調機構運作所需經費
本著合理分攤、滿足基本需要的原則,由參加的保險機構協商
解決。無論採用何種協調機制,應明確對於投訴人或申請人不
收費的原則。試點工作應適當聘請有關專家及社會人士參與,
以提高公信力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