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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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行銷員取得佣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
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45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由於目前保險市場同業競爭激烈,保險行銷員的行銷費用有所增加,
現行規定已不能使展業成本得到完全扣除。為促進保險事業發展,合理調
整保險行銷員的稅收負擔,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行銷員佣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
48 號)的規定,保險行銷員的佣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
法規定,對佣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
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
個人所得稅。
根據目前保險行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佣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
40%。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及上述規定計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政
策的適用範圍、口徑和標準,不得執行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行銷員
(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
號)第二、三、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行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
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 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