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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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機制,並在人員、經費、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
                           三、處理機制的機構建設

                               為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可以通過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
                           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調處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各級保險行業協會

                           成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可以在溝通協調、經驗
                           交流、資訊共用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調處機構應當將聘任的調解處理人員(以下簡稱“調處人員”)向當地保
                           監局備案。調處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為人正派,熱心調處工作,具有較強

                           的保險或法律等專業知識。調處人員應當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遵照有
                           關規定秉公調處。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

                           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回避;其他情形調處人員的回避,參照有關
                           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為保障調處工作的獨立、公正,並進一步拓展工作,應當多管道考慮
                           經費問題,爭取政府、公司、社會各方面的經費支持。處理機制的運行應

                           當做到財務明晰,各地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為從事調處活動的調處
                           人員提供一定補貼。

                           四、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
                               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採用調解模式,通過糾紛雙方達成

                           調解協定方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符合當前我國國情。調處機構在處理保
                           險合同糾紛時,應當既遵循法律的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又充分考慮

                           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採用調解與裁決相

                           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在糾紛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形,調
                           處機構可以直接作出僅對保險公司有約束力的裁決決定。

                           五、處理機制的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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