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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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一投資計畫受益權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
以授權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受益人大會應當有持有 1/2 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出席
方可舉行。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
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
是,大會作出轉換投資計畫管理方式、更換受託人、
託管人及獨立監督人、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投資計畫的
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
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並報中國保監會備
案;
(四)發生嚴重影響投資計畫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
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都可以提議召開並負責召集
臨時受益人大會。
第四十七條 投資計畫生效後,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或者轉讓投資計畫受益權;
(二)參加受益人大會,按其持有投資計畫受益權份額或者
投資計畫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查閱受益人大會決議及相關情況;
(四)推舉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會召開、議題審
議和表決情況;
(五)要求受託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畫收益和到期投資計畫
財產;
(六)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畫目的處分投資計畫財產
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畫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