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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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一投資計畫受益權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
                                          以授權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受益人大會應當有持有 1/2 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出席
                                          方可舉行。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

                                          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
                                          是,大會作出轉換投資計畫管理方式、更換受託人、

                                          託管人及獨立監督人、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投資計畫的
                                          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
                                          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並報中國保監會備
                                          案;

                                   (四)發生嚴重影響投資計畫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

                                          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都可以提議召開並負責召集
                                          臨時受益人大會。

                      第四十七條  投資計畫生效後,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或者轉讓投資計畫受益權;

                                   (二)參加受益人大會,按其持有投資計畫受益權份額或者
                                          投資計畫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查閱受益人大會決議及相關情況;
                                   (四)推舉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會召開、議題審

                                          議和表決情況;
                                   (五)要求受託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畫收益和到期投資計畫

                                          財產;
                                   (六)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畫目的處分投資計畫財產

                                          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畫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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