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69

553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委託人在投資計畫中指定,享有受

                                        益權的人。
                                        投資計畫受益人可以為委託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獨立監督

                                        人。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資計畫。投

                                        資計畫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受讓投資計畫的

                                        受益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本
                                        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
                                        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

                                        由。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為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的,應
                                        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保險公司投資比例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非保險機構受讓投資計畫的受益權,應當遵守投資計畫的約

                                        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投資計畫受益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受益人大會。受益
                                        人大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召開:
                                        (一)受益人大會由持有投資計畫 1/3 以上受益權份額的受

                                              益人提議召開。提議的受益人可以擔任召集人。召集

                                              人至少應當提前 30 日將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
                                              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通知其他受
                                              益人;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