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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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監督投資計畫資金使用及回收、專案進展、投資計畫
                                              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託人違規操作的,應當

                                              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
                                              告;

                                        (十)定期編製託管報告;
                                        (十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畫託管財產;

                                        (十二)及時披露投資計畫資訊,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
                                                 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接受委託人、受益人及獨立監

                                                 督人的查詢;
                                        (十三)保存投資計畫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
                                                 配的會計帳冊、報表等;

                                        (十四)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

                                                 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檔及資料;
                                        (十五)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託管人按照投資計畫約定取得報酬。

                                        託管人因未履行託管義務造成投資計畫財產損失的,應當向
                                        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畫的
                                        約定解任託管人:

                                        (一)託管人違反託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託管合同規定
                                              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託管人利用投資計畫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
                                              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託管人向投資計畫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檔資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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