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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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督投資計畫資金使用及回收、專案進展、投資計畫
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託人違規操作的,應當
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
告;
(十)定期編製託管報告;
(十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畫託管財產;
(十二)及時披露投資計畫資訊,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
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接受委託人、受益人及獨立監
督人的查詢;
(十三)保存投資計畫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
配的會計帳冊、報表等;
(十四)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
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檔及資料;
(十五)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託管人按照投資計畫約定取得報酬。
託管人因未履行託管義務造成投資計畫財產損失的,應當向
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畫的
約定解任託管人:
(一)託管人違反託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託管合同規定
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託管人利用投資計畫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
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託管人向投資計畫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檔資料,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