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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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託管人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畫約定,由委託人聘

                                   請,負責投資計畫財產託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
                                   構。

                                   一個投資計畫選擇一個託管人。託管人不得與受託人、項目
                                   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係。

                      第五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並已取得相關
                                   託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三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委託人簽訂託管合同,忠實履行託管職責;

                                   (二)根據不同投資計畫,分別設置專門帳戶,保證投資計
                                          畫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委託人指令,及時託管投資計畫財產,辦理委託
                                          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畫的資金劃撥,將
                                          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畫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帳戶;

                                   (五)及時將受託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
                                          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後執行;

                                   (六)確保專案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
                                          畫專門帳戶;

                                   (七)負責委託人投資的會計核算,覆核、審查受託人計算
                                          的投資計畫財產價值;

                                   (八)瞭解並獲取投資計畫管理運營的有關資訊,要求受託
                                          人、專案方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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