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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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託管人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畫約定,由委託人聘
請,負責投資計畫財產託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
構。
一個投資計畫選擇一個託管人。託管人不得與受託人、項目
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係。
第五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並已取得相關
託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三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委託人簽訂託管合同,忠實履行託管職責;
(二)根據不同投資計畫,分別設置專門帳戶,保證投資計
畫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委託人指令,及時託管投資計畫財產,辦理委託
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畫的資金劃撥,將
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畫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帳戶;
(五)及時將受託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
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後執行;
(六)確保專案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
畫專門帳戶;
(七)負責委託人投資的會計核算,覆核、審查受託人計算
的投資計畫財產價值;
(八)瞭解並獲取投資計畫管理運營的有關資訊,要求受託
人、專案方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