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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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準則,忠實履行監
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
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託人管理投資計畫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畫約
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專案情況,包括但不
限於投資計畫資金投向,專案期限、品質、成本、運
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
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
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
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範和化解建
議;
(六)審核受託人超過受託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
出具書面意見,並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瞭解、獲取投資計畫管理及專案運營的有關資訊,並
要求受託人、專案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託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
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
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檔及資料;
(十)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