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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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欺騙行為;
(四)託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監督受託人職責;
(五)託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
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
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託管人。
第五十六條 託管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 30 日內委任
新託管人。
託管人被解任的,新託管人繼任前,原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
有關職責,妥善保管託管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
手續。新託管人應當承繼原託管人處理投資計畫事務的職
責。
投資計畫終止時,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
結束。
第五十七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託管投資計
畫財產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通報其他投資計畫當事人,並
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其託管的投資計畫財產;
(二)將其託管的投資計畫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三)將其託管的不同投資計畫財產混合管理;
(四)將其託管的投資計畫財產轉交他人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