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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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畫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畫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
                                   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畫約定解任獨立

                                   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
                                          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畫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

                                          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託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
                                          投資計畫財產管理和專案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畫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檔資料,

                                          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

                                          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

                                          益;
                                   (七)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

                                          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

                                   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 30 日內委任新獨立

                                   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

                                   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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