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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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真實、有效、完整,不得虛假陳述、詆毀其他當事人,
                                   不得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承諾。

                      第七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外,凡有可能對委託人、受益人決策或
                                   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資訊,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履行披

                                   露職責。

                      第九章  風險管理


                      第七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

                                   建立投資計畫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業、行業發展研究制度;
                                   (二)專案評估、甄選和儲備制度;

                                   (三)投資決策制度;

                                   (四)資金劃撥授權制度;
                                   (五)風險監測制度;

                                   (六)投資計畫當事人信用評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養制度;

                                   (八)突發事項緊急處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投資計畫投資過程中的決策

                                   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規範投資決策流程,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過

                                          程每一環節應當有風險責任人簽字,防範投資決策風
                                          險;

                                   (二)引入專業評估機構,建立信用評估制度,全面持續跟
                                          蹤有關當事人的信用狀況,防範信用風險;

                                   (三)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建立崗位分離制度,梳理揭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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