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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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方當事人評估,主要對相關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治理
結構、資產負債能力、資信狀況等進行評估;
(六)投資信用評估,主要對投資計畫擔保人資格、擔保能
力、抵(質)押物價值、信用增級措施等進行評估;
(七)投資風險評估,主要對投資計畫面臨風險及不確定性進
行評估。
第八十一條 委託人、受益人應當及時與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通
報相關資訊,跟蹤監測投資計畫執行和具體管理情況。委託
人、受益人跟蹤監測,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情況;
(三)投資計畫運作和專案運營情況;
(四)專案有關擔保情況。
第八十二條 委託人、受益人應當每年對受託人、託管人和獨立監督人進
行盡職評估,必要時按照投資計畫約定予以更換。
第八十三條 各方當事人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採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
低投資計畫財產損失。
第八十四條 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畫,受益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及時
報告中國保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防範投資風險。
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畫導致其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前款所稱受益人轉讓所持有的投資計畫
受益權。
第八十五條 各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
中國保監會規定,洩漏與投資計畫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八十六條 投資計畫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專案應當取得擔保。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