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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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06]13 號
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同意繼續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的復函》
(財綜[2001]86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保險業務監管費
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581 號)的規定,現將調
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範圍、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業務監管費的收費範圍
(一)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
(二)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
(四)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從事保險兼業代理的機構。
二、保險業務監管費的收費標準
(一)降低對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其中:
1. 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2‰收取降為按保險公司
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8‰收取;其他財產險業務、人身意
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2‰收取降為按
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9‰收取。
2. 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人壽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
保費收入的 1.2‰收取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1‰收取;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健康險業務由按年度自留
保費收入的 1.2‰收取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