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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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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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同意繼續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的復函》
                      (財綜[2001]86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保險業務監管費

                      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581 號)的規定,現將調
                      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範圍、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業務監管費的收費範圍
                          (一)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

                          (二)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

                          (四)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從事保險兼業代理的機構。
                      二、保險業務監管費的收費標準

                          (一)降低對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其中:
                                 1.  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2‰收取降為按保險公司

                                    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8‰收取;其他財產險業務、人身意
                                    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2‰收取降為按
                                    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9‰收取。

                                 2.  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人壽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

                                    保費收入的 1.2‰收取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1‰收取;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健康險業務由按年度自留
                                    保費收入的 1.2‰收取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

                                    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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