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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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可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

                                              近一年評級在 AA 級或者相當於 AA 級以上的金融機
                                              構,也可是上年末淨資產達到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非金融機構。擔保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證明文
                                              件;

                                        (二)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抵押、質押物清單和

                                              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有效證明文件。提
                                              供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價值
                                              的 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留置清單、定金合同和有處
                                              分權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投資計畫以股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專案,受託人至少採取以
                                        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必須取得對所投資的項目的決策權;
                                        (二)必須取得項目方的至少一個董事席位;

                                        (三)確保具有可執行的股權退出機制。
                           第八十八條  投資計畫以轉讓收益權、經營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

                                        施專案,受託人至少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權屬完整,且沒

                                              有他項權利請求;
                                        (二)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的所有權人承

                                              諾,對因該基礎設施財產引發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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