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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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可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
近一年評級在 AA 級或者相當於 AA 級以上的金融機
構,也可是上年末淨資產達到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非金融機構。擔保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證明文
件;
(二)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抵押、質押物清單和
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有效證明文件。提
供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價值
的 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留置清單、定金合同和有處
分權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投資計畫以股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專案,受託人至少採取以
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必須取得對所投資的項目的決策權;
(二)必須取得項目方的至少一個董事席位;
(三)確保具有可執行的股權退出機制。
第八十八條 投資計畫以轉讓收益權、經營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
施專案,受託人至少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權屬完整,且沒
有他項權利請求;
(二)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的所有權人承
諾,對因該基礎設施財產引發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