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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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款第
                                        (十)項至第(十八)項的有關情況。

                                        受託人向委託人、受益人披露資訊,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
                                        管部門提交報告,應當提供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出具的覆核

                                        意見書。
                           第七十二條  委託人、受益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有
                                        關內容。

                                        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

                                        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
                                        受益人轉讓投資計畫受益權,應當在轉讓協定簽訂後 10 日

                                        內,及時將轉讓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同時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披露受益權轉讓的價格、份額和交

                                        易對手等資訊。
                           第七十三條  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其他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

                                        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十六)項至第
                                        (十八)項規定的有關資訊,還應當向委託人、受益人以及

                                        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資訊和事項:
                                        (一)受託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受託人執行受託合同狀況;
                                        (三)投資計畫收益及財產現狀;

                                        (四)託管報告及監督報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報告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  受託人、獨立監督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促使專案方詳盡充
                                        分披露有關資訊。

                           第七十五條  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資訊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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