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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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款第
(十)項至第(十八)項的有關情況。
受託人向委託人、受益人披露資訊,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
管部門提交報告,應當提供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出具的覆核
意見書。
第七十二條 委託人、受益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有
關內容。
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
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
受益人轉讓投資計畫受益權,應當在轉讓協定簽訂後 10 日
內,及時將轉讓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同時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披露受益權轉讓的價格、份額和交
易對手等資訊。
第七十三條 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其他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
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十六)項至第
(十八)項規定的有關資訊,還應當向委託人、受益人以及
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資訊和事項:
(一)受託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受託人執行受託合同狀況;
(三)投資計畫收益及財產現狀;
(四)託管報告及監督報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報告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 受託人、獨立監督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促使專案方詳盡充
分披露有關資訊。
第七十五條 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資訊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