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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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採取由法人機構統一匯繳、一
次性繳費、年終清繳的辦法。即先以上年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為
基數計算本年繳費額,一次性繳納。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
機構不足 800 元、保險經紀機構不足 1200 元的基本繳費數的,
應一次性繳納基本繳費數。已繳數與當年應繳數的差額部分待
年終決算後清繳。
2005 年未繳納部分,應於 2006 年初一次性補足差額。已繳數多
於應繳數部分,在 2006 年繳費中扣除。
(三)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保險業務監管費採取按定額標準一次性上
繳的辦法。
2005 年未繳納部分,應於 2006 年初一次性補繳。
(四)新批設的機構應繳納當年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當年新批准開業
的保險公司的監管費於年終決算後清繳;新批准開業的專門從
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應於開業後 1 個月內繳納基本繳費數,
與當年應繳數的差額部分待年終決算後清繳;新批准設立的外
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應于設立後 1 個月內繳納批設當年的監管
費。
(五)對從事保險兼業代理的機構繳納保險業務監管費的辦法,另行
下發。
(六)保險業務監管費的繳費單位計算到“元”位,中國保監會憑銀行
收款進帳單開具收費專用收據,請各繳款單位在當地保監局領
取。
五、保險業務監管費的繳納時間
(一)按季度繳納的時間為每季首月 10 日前(1 季度除外,可於 3 月
31 日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