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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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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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管道,改善資產配置狀況,提高投資管理
                      效益,促進保險業與銀行業戰略合作,經國務院批准,保險集團(控股)

                      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商業
                      銀行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範圍和投資原則

                          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
                      行等未上市銀行的股權。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應當遵循審慎原則,按照
                      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要求,嚴格選擇投資物件,慎重確定投資方式,合理安

                      排投資額度,妥善配置各類資金,確保投資符合公司戰略,支援主營業務
                      發展,提高核心競爭能力,切實維護公司股東和被保險人權益。

                      二、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分為一般投資和重大投資。投資總額低於擬投

                      銀行股本或者實收資本 5%的為一般投資,5%以上的為重大投資。

                          保險機構可以有效運用公司資本金、負債期限 10 年以上的責任準備金
                      等保險資金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金投資銀行股權,並根據不同資金
                      性質,確定投資股權歸屬和收益分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託投資銀

                      行股權。
                      三、投資比例和核算基數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必須符合以下比例規定:一般投資和參股類重
                      大投資餘額的合計,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 3%;一般投資單一銀

                      行股權的餘額,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 1%。其他重大投資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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