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92
576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
保監發[2006]98 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管道,改善資產配置狀況,提高投資管理
效益,促進保險業與銀行業戰略合作,經國務院批准,保險集團(控股)
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商業
銀行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範圍和投資原則
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
行等未上市銀行的股權。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應當遵循審慎原則,按照
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要求,嚴格選擇投資物件,慎重確定投資方式,合理安
排投資額度,妥善配置各類資金,確保投資符合公司戰略,支援主營業務
發展,提高核心競爭能力,切實維護公司股東和被保險人權益。
二、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分為一般投資和重大投資。投資總額低於擬投
銀行股本或者實收資本 5%的為一般投資,5%以上的為重大投資。
保險機構可以有效運用公司資本金、負債期限 10 年以上的責任準備金
等保險資金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金投資銀行股權,並根據不同資金
性質,確定投資股權歸屬和收益分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託投資銀
行股權。
三、投資比例和核算基數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必須符合以下比例規定:一般投資和參股類重
大投資餘額的合計,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 3%;一般投資單一銀
行股權的餘額,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 1%。其他重大投資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