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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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投資計畫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人、託管
                                              人;

                                        (七)選擇、更換獨立監督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
                                              同,督促其履行監督職責;

                                        (八)監督受託人及專案方,及時獲取投資計畫管理、項目
                                              運營、投資收益等有關資訊;

                                        (九)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存投資計畫財產收益分配的會計帳冊、報表等;

                                        (二)按照投資計畫約定辦理投資計畫受益權轉讓手續,告
                                              知投資計畫其他受益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接受其他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
                                              督,及時報送相關檔及資料;

                                        (四)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投資計畫終止或者受益人將其投資計畫受益權全部轉讓後,
                                        其受益人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條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授意受託人違法違規投資;

                                      (二)損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礙其他當事人依法履行職責;

                                      (四)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
                                            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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