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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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投資計畫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人、託管
人;
(七)選擇、更換獨立監督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
同,督促其履行監督職責;
(八)監督受託人及專案方,及時獲取投資計畫管理、項目
運營、投資收益等有關資訊;
(九)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存投資計畫財產收益分配的會計帳冊、報表等;
(二)按照投資計畫約定辦理投資計畫受益權轉讓手續,告
知投資計畫其他受益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接受其他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
督,及時報送相關檔及資料;
(四)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投資計畫終止或者受益人將其投資計畫受益權全部轉讓後,
其受益人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條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授意受託人違法違規投資;
(二)損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礙其他當事人依法履行職責;
(四)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
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