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66
550
況,要求專案方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十二)編製投資計畫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審計投資計畫管理和
投資專案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畫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專案的會
計帳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畫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畫的,及時將有關投
資計畫變更的檔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
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
的監督,報送相關檔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按照投資計畫約定取得報酬。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畫約定處分投資計畫財產,或者因違背管
理職責、處理投資計畫不當致使投資計畫財產損失的,在未
恢復投資計畫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
酬。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畫約定,致使對協力廠商所負債務或者自
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背受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畫財產
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畫財產;導致投資計畫
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