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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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況,要求專案方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十二)編製投資計畫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審計投資計畫管理和
                                            投資專案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畫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專案的會
                                            計帳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畫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畫的,及時將有關投

                                            資計畫變更的檔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
                                            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

                                            的監督,報送相關檔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按照投資計畫約定取得報酬。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畫約定處分投資計畫財產,或者因違背管
                                   理職責、處理投資計畫不當致使投資計畫財產損失的,在未

                                   恢復投資計畫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
                                   酬。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畫約定,致使對協力廠商所負債務或者自
                                   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背受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畫財產
                                   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畫財產;導致投資計畫

                                   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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