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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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二)測試投資計畫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
預案;
(三)選擇受託人和託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
職責;
(四)與受託人簽訂受託合同,確定投資計畫管理方式,約
定受託人管理、運用及處分權限,監督受託人履行職
責的情況;
(五)與託管人簽訂投資計畫財產託管合同,監督託管人履
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瞭解投資計畫財產的管理、運用、
收支和處分情況及專案建設和管理運營資訊,並要求
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畫的約定或
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畫不符合受益人
利益的,要求受託人調整投資計畫財產的管理方法;
(十)受託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畫約定,造成投資
計畫財產損失的,要求受託人恢復投資計畫財產原
狀、給予賠償;
(十一)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畫目的處分投資計畫財
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畫財產有重大過失
的,根據投資計畫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
人、託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