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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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二)測試投資計畫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
                                              預案;

                                        (三)選擇受託人和託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

                                              職責;
                                        (四)與受託人簽訂受託合同,確定投資計畫管理方式,約

                                              定受託人管理、運用及處分權限,監督受託人履行職
                                              責的情況;

                                        (五)與託管人簽訂投資計畫財產託管合同,監督託管人履
                                              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瞭解投資計畫財產的管理、運用、
                                              收支和處分情況及專案建設和管理運營資訊,並要求

                                              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畫的約定或

                                              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畫不符合受益人
                                              利益的,要求受託人調整投資計畫財產的管理方法;

                                        (十)受託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畫約定,造成投資
                                              計畫財產損失的,要求受託人恢復投資計畫財產原

                                              狀、給予賠償;
                                        (十一)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畫目的處分投資計畫財

                                                 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畫財產有重大過失
                                                 的,根據投資計畫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

                                                 人、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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