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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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等內容;
(六)受益人大會章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法律檔。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應
當載明其他當事人參與的有關受託、託管、專案投資、監督等
事項。
第十五條 投資計畫說明書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和管理風險;
(二)投資計畫目的和基礎設施專案基本情況,包括專案資金
用途、金額、期限及還款方式、保證條款及違約責任、
資訊披露等;
(三)各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聯繫方式及其
關聯關係;
(四)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市場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測算;
(五)投資計畫業務流程,包括登記及託管事項、風險及控制
措施、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及帳戶管理;
(六)投資計畫的設立和終止;
(七)投資計畫的納稅情況,包括各種稅費支付來源、支付環
節及支付優先順序;
(八)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
的其他內容。
投資和管理風險應當在投資計畫說明書的顯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條 投資計畫各方當事人應當在投資計畫中書面約定受託管理費、
託管費、監督費和其他報酬的計提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
式、保證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