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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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投資計
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相應賠償
責任。
第三章 委託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
監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
一個或者多個委託人可以投資一個投資計畫,一個委託人可
以投資多個投資計畫。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
制指引(試行)》規定,且執行規範;
(二)建立了專案評估和風險監測制度;
(三)引入了投資計畫財產託管機制;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投資人員;
(五)最近 3 年無重大投資違法違規記錄;
(六)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風險管理符合本辦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託人可以授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關權利義
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代理人,應當符合前款除第
(六)項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申請擔任委託人,
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投資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