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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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事人經協商同意,可以增減約定報酬的數額,修改有關
報酬的約定。
第十七條 投資計畫的受益權應當分為金額相等的份額。
受益人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是
機構法人。投資計畫受益權轉讓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
因轉讓發生變化。
投資計畫受益權的份額劃分和轉讓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商有關
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計畫終止:
(一)發生投資計畫約定的終止事由;
(二)投資計畫的存續違反投資計畫目的;
(三)投資計畫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投資計畫被撤銷或者解除;
(五)投資計畫當事人協商同意;
(六)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投資計畫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 90 日內,完成投資
計畫清算工作,並向有關當事人和監管部門出具經審計的清算
報告。
受益人、投資計畫財產的其他權利歸屬人以及投資計畫的相關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清算報告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意見。未提書面
異議的,視為其認可清算報告,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
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二十條 投資計畫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投資計畫約定的時間和程
式,分配投資計畫收益和有關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