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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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保險資金允許投資基礎設施專案。2006 年 3 月 6 日,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已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的管理,防範和控制
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各
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託人將其保
險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意願以自己的名義設立
投資計畫,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
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託人投資受託人設立的投資計畫,應當聘請託管人託管投資計
畫的財產。受益人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畫管理運營的
情況。
第四條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參與投資計
畫的其他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並按照本辦法規
定,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