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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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保險資金允許投資基礎設施專案。2006 年 3 月 6 日,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已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的管理,防範和控制
                                   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各

                                   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託人將其保

                                   險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意願以自己的名義設立
                                   投資計畫,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

                                   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託人投資受託人設立的投資計畫,應當聘請託管人託管投資計

                                   畫的財產。受益人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畫管理運營的
                                   情況。

                           第四條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參與投資計
                                   畫的其他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並按照本辦法規

                                   定,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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