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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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條  保險機構應按《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完
                                 善的債券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制定科學、嚴謹、高效的業務操

                                 作流程,並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保險機構選擇的債券資產託管人,應是符合《股票投資辦

                                   法》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第四十二條  保險機構與託管人簽訂的債券託管協定內容、託管人職責和

                                   義務,以及對託管人的監督管理,按照《保險公司股票資產
                                   託管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加強債券投資的風險管理,對債券投資組合的期
                                   限結構、品種配置、信用分佈和流動性要求等進行合理安

                                   排,並對債券投資資產品質、收益水準、風險屬性、風險危
                                   害和發生頻率等進行跟蹤管理。定期對政策風險、信用風

                                   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將債
                                   券投資總體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

                      第四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債券發行人和債券的信用風險評估系統,對
                                   債券發行人和債券的信用狀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作為債

                                   券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根據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狀況和債券風險程度,以
                                   及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標準,設定投資限制,定期或者在債券
                                   發行人和債券信用狀況發生變化時,調整投資限額。

                      第四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或者提供擔保的各類債券(不

                                   含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政策性
                                   銀行次級債券)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合計不得超過該
                                   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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